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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本市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0-07-08 浏览次数:883

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培养单位,国家及本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承担单位,各区科技、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精神,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选拔培养优秀毕业生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现就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与单位范围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的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科研单位;承担本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的北京地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科研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科技计划主要包括:

  1.国家及本市自然科学基金;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3.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

  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5.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

  6.基地,含国家和本市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和本市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科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北京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等;

  7.人才专项,含国家和本市人才计划入选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

  8.本市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二、科研助理聘用条件

  项目承担单位选聘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北京地区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及以上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

  2.热爱科研工作,具有从事项目研究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质;

  3.所学专业符合科研助理所设岗位条件需要,主要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学术、财务、行政、教学等方面辅助工作;

  4.符合项目承担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科研助理经费开支管理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按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科研助理的相关经费支出。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科技成果评价)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调整。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四、工作程序

  1.岗位开发。项目承担单位要把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作为加强本单位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机遇,结合实际,按照“合理配置、应设尽设”的原则,加大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

  2.人员选聘。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提出选聘计划,细化选聘条件,自行组织招聘、面试、笔试、体检、公示等工作。选聘工作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

  3.签订协议。确定人选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与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期限一般为两年。

  4.信息备案。服务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信息备案表(附件1)报送主管单位。主管单位汇总招用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信息备案表(附件2),一并提交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其中,北京地区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市教委为主管单位,其他单位以市科委为主管单位报送。

  5.就业报到。通过审核备案的高校毕业生凭服务协议到项目承担单位报到,从事科研助理工作。

  五、相关服务及保障

  1.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足额缴费。科研助理劳务报酬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鼓励项目单位同工同酬。科研助理被解除服务协议或服务协议期满终止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高校毕业生在担任科研助理期间,可根据个人意愿将其档案及户口暂存毕业院校或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保管。

  3.首次服务协议期满且不再续聘的科研助理,经项目承担单位考核合格,可参照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当年本市企事业单位招聘。(科技成果评价)符合本市引进毕业生条件的,可办理引进落户。服务协议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续签协议的,其户口和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鼓励企业、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与服务协议期满的科研助理依法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实现稳定就业。

  4.服务协议期满的科研助理正式被用人单位招用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其他工作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鼓励优秀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按时要求及时将工作落实计划、进展情况报送主管单位,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2.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项目研究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做好选聘工作,要加强对聘用毕业生的培养和锻炼,切实发挥他们的优势和特长,加强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推动科研项目与培养人才有机结合。

  3.各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本通知要求,研究细化本单位科研助理管理办法和服务协议文本,确保聘用工作规范、严谨,确保资金管理科学、合理、安全,凡在聘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资格,所涉毕业生的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科委吴芳芳:55577979;

  市教委张海涛:66074439;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曹志鑫:63167955。

  附件:1.项目承担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信息备案表

  2.主管单位汇总招用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信息备案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