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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3-10-26 浏览次数:927

京经信发〔2023〕82号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约化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附件: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北京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促进北京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区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 集群促进工作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北京高精尖产业的发展和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区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集群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扶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开展培育、认定、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和管理工作,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本辖区内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十四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认定20个左右集群。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北京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指导集群加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集群认定坚持自愿申报与主动发掘相结合、公开透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筹组织,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报的集群应在区级区划范围内,由集群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主体。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科技成果评价)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年度申报具体要求,负责本地区集群的材料受理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将通过审核的推荐集群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复审,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在符合认定条件(见附件)的基础上,形成“北京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发布。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择优推荐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支持获评的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第十二条 发挥市区两级积极性,鼓励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加强集群能力建设,打造中小企业发展集群生态。

  第十四条 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评价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六条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集群于每年3月底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监督和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